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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設備開票可逃避質量責任嗎
作者:網站管理員 來源:本站原創 日期:2017/1/13 13:48:37 點擊:3062 屬于:行業新聞
本想省點錢的韋祖模花36000元從中國國際商會天津商會運輸部購買了一臺日本產二手收割機,不曾想,設備拉回來卻是一臺不能用又修不了的廢品。找銷售商,對方以二手設備開票為由,不予退貨。起訴到法院,總算討回了公道,但對方卻至今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韋祖模不得以向投訴辦投訴,難道出售二手設備開票就可以逃避質量責任嗎?
家住天津的韋祖模獲悉,天津國際商會運輸部正在代銷由日本進口的二手收割機,很適合南方小塊丘陵地帶使用,遂打算為他在浙江插隊落戶的女婿買一臺。5月25日,他去商會購機,對方告訴他,該收割機在進口之前,已在日本方面經過整理檢查,跟新的一樣,而且,他們已經賣出30多臺類似的機器,均好用,沒發生任何問題。為了證明該收割機能正常使用,他們還派人開著收割機在機器存放地的倉庫貨場來回走了十幾米,將地面長的蘆葦割斷了。因當時沒有長成的稻谷,無法對機器的傳動、脫粒等進行試驗。但對方打包票說,保證好用,你就放心買吧。就這樣,韋祖模向該會交足了36000元購機款。
6 月20日,經鐵路托運,收割機運到了用戶浙江東陽的老家。為了準備即將到來的早稻收割,用戶還買了一臺拖拉機、一輛拖車作為配套,并開始向同村農戶預約代為收割稻谷。
7月上旬,用戶將收割機開到地里進行試割,發現收割機傳動部位失靈,許多部件無法使用,割下稻谷傳不上去,沒法脫粒,稻穗夾在當中取不出來。用戶當即打電話給銷售者,對方說,一定是你們不在行,找懂行的看看,檢修一下。此后,銷售者就一直推諉,干脆不予理睬了。用戶無奈,只好自己找當地農機站及省里農機公司的技術人員來進行檢查,最后又找到該產品的生產企業,日本洋馬株式會社駐無錫的有關人員來進行查看,結果被告知,此型號機器,在日本早已被淘汰,沒有零件可以配換,而且日本的機器排它性很強,不是本型號的零件即使勉強配上,也難以正常使用。建議他放棄修理機器的想法。用戶只好找銷售方要求退貨,但對方的態度是堅決不同意。對方的理由是,他們賣的是二手機器,不包退。用戶于8月向當地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消協多次調解,也以無果告終。
年底,韋祖模一紙訴狀將銷售方中國國際商會天津商會連同第三方天津市農業機械研究所告上了法庭。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查明,該收割機是中國國際商會天津商會代天津市農業機械研究所銷售的產品。天津市農業機械研究所于2010年10月同日本丸鴻貿易有限公司訂立了委托銷售合同書,約定由日本丸鴻貿易有限公司委托該所在中國銷售日本二手機械設備,并于2010年12月從日本進口了41臺二手聯合收割機。后以每臺30000元的價格交由天津商會代為銷售。天津商會則對每臺加價6000元賣給用戶。對此,他們的解釋是為農業機械研究所存放收割機的倉儲費。韋祖模在法庭陳述中說,他在購買機器時曾向銷售方索要售貨發票,對方沒有開具,只是給他打了一張白條。同時他還向法庭出示了被告給他的與其所購買的設備不符的使用說明書。該說明書是由農業機械研究所編譯的其他品牌的聯合收割機的使用說明書。
法院認為,原告韋祖模出示的收款收據應確認為與原告天津商會之間產生了買賣行為,其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被告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履行銷售者的義務,但其卻未向原告提交該商品的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說明書。在原告購買的產品發現質量問題找其要求解決時,對方未與親臨勘驗進行維修或提出無質量問題的證據。該農機雖為二手設備開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明確該農機為處理品。因此被告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
該法院在2016年5月31日下達的判決書中表明,原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該農機全部退還被告,所需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第三人連帶退還原告設備價款36000元,并賠償原告損失1140.60元。判決書下達后,被告不服判決,上訴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無誤,因此于2016年11月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判決結果有了,此事本該就此劃上句號。但幾個月過去了,被告方卻以種種理由為借口,一直對判決結果不予執行。記者在調查此事時了解到,無論天津商會還是天津市農業機械研究所,本身都不具備經營農機產品的資格。因此說他們銷售農機產品,都屬于非法經營。在銷售過程中,天津市農業機械研究所為天津商會開具的是白條,天津商會開給用戶的也是白條,應該說,這種買賣根本就是對消費者不負責任的。據了解,天津市農業機械研究所的職責本是推廣使用農機產品的,但他們近年來卻專門從事收購舊機器,翻新后賣給用戶,直到現在,該所還在從事這項業務,這不能不讓人對研究所的性質抱有疑問。
記者針對此投訴采訪了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產品質量處處長汪立昕,汪處長對記者說,目前國家對于進口二手農機設備的問題沒有明確的管理規定,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不論是任何產品,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就必須符合我國的有關法律。上述投訴案例中,銷售方對購買人表明產品跟新的一樣,賣出幾十臺都沒有問題等,都應該視為是賣方對買方的一種承諾,在這種前提下,賣方應該對其售出的產品質量負責。汪處長說,對于購買二手設備開票,在目前沒有相關法律可參照的情況下,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向銷售者索要與產品相關的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了解產品的性能,搞清銷售方對產品質量及服務的承諾。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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