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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轉讓二手不動產如何開票
作者:網站管理員 來源:本站原創 日期:2019/12/2 16:29:13 點擊:2217 屬于:行業新聞
一、發行方式
增值稅制度下,一般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以向房地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請。
二。發票類型
根據第三十六條附件一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個人銷售給房地產消費者的,免征增值稅,適用房地產銷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其他情形外,被許可人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轉讓人應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出具或調取發票,被許可人無需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三、具體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事項(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23號公告,以下簡稱2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稅收變更繳納增值稅試點公告執行,或者稅務機關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發票“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勞務名稱”欄填寫房地產名稱和房產證號無房產證號不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房地產的詳細地址。
四、開票口徑
23日公告規定,根據稅收辦法的不同,適用于本政策繳納增值稅,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通過新增稅務系統結存功能,即開具發票、進項稅額銷售(或納稅評估)和抵扣,系統自動計算稅金和稅額,備注欄自動打印稅金“結存”,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在一起。
地方稅務機關對上述規定有不同理解。由于納稅人轉讓非自購取得的不動產,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按差額法申請征稅繳納增值稅,部分省市國家稅務機關據此引用23條公告,認為納稅人上述業務申請開具發票的依據不同。
筆者認為,23日公布的關于運用結余功能開具發票有明確約束條件的,現行政策規定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經營政策沒有規定的,不得全額開具發票,因此應開具發票全數時,進項稅票數可由專人記入全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