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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設備開票可逃避質量責任嗎
本想省點錢的韋祖模花36000元從中國國際商會天津商會運輸部購買了一臺日本產二手收割機,不曾想,設備拉回來卻是一臺不能用又修不了的廢品。找出售商,對方以二手設備開票為由,不予退貨。申述到法院,總算討回了公正,但對方卻至今拒不執行法院的判定。韋祖模不得以向投訴辦投訴,莫非出售二手設備開票就能夠躲避質量責任嗎?
家住天津的韋祖模獲悉,天津國際商會運輸部正在代銷由日本進口的二手收割機,很適合南邊小塊丘陵地帶運用,遂計劃為他在浙江插隊落戶的女婿買一臺。5月25日,他去商會購機,對方通知他,該收割機在進口之前,已在日本方面通過收拾檢查,跟新的一樣,并且,他們現已賣出30多臺相似的機器,均好用,沒發生任何問題。為了證明該收割機能正常運用,他們還派人開著收割機在機器寄存地的庫房貨場來回走了十幾米,將地上長的蘆葦割斷了。因當時沒有長成的稻谷,無法對機器的傳動、脫粒等進行實驗。但對方打包票說,確保好用,你就定心買吧。就這樣,韋祖模向該會交足了36000元購機款。
6 月20日,經鐵路郵寄,收割機運到了用戶浙江東陽的老家。為了預備行將到來的早稻收割,用戶還買了一臺拖拉機、一輛拖車作為配套,并開端向同村農戶預定代為收割稻谷。
7月上旬,用戶將收割機開到地里進行試割,發現收割機傳動部位失靈,許多部件無法運用,割下稻谷傳不上去,無法脫粒,稻穗夾在傍邊取不出來。用戶當即打電話給出售者,對方說,一定是你們不內行,找在行的看看,檢修一下。爾后,出售者就一向推諉,爽性不予理睬了。用戶無法,只好自己找當地農機站及省里農機公司的技術人員來進行檢查,最后又找到該產品的出產企業,日本洋馬株式會社駐無錫的有關人員來進行檢查,成果被奉告,此類型機器,在日本早已被淘汰,沒有零件能夠配換,并且日本的機器排它性很強,不是本類型的零件即便勉強配上,也難以正常運用。主張他拋棄修理機器的主意。用戶只好找出售方要求退貨,但對方的情緒是堅決不同意。對方的理由是,他們賣的是二手機器,不包退。用戶于8月向當地消費者協會進行了投訴,消協屢次調停,也以無果告終。
年末,韋祖模一紙訴狀將出售方中國國際商會天津商會連同第三方天津市農業機械研討所告上了法庭。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查明,該收割機是中國國際商會天津商會代天津市農業機械研討所出售的產品。天津市農業機械研討所于2010年10月同日本丸鴻交易有限公司訂立了托付出售合同書,約好由日本丸鴻交易有限公司托付該地點中國出售日本二手機械設備,并于2010年12月從日本進口了41臺二手聯合收割機。后以每臺30000元的價格交由天津商會代為出售。天津商會則對每臺加價6000元賣給用戶。對此,他們的解說是為農業機械研討所寄存收割機的倉儲費。韋祖模在法庭陳說中說,他在購買機器時曾向出售方索要售貨發票,對方沒有開具,只是給他打了一張白條。一起他還向法庭出示了被告給他的與其所購買的設備不符的運用說明書。該說明書是由農業機械研討所編譯的其他品牌的聯合收割機的運用說明書。
法院以為,原告韋祖模出示的收款收據應確以為與原告天津商會之間產生了生意行為,其行為是民事法令行為。被告應按照有關法令規則實行出售者的責任,但其卻未向原告提交該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及運用說明書。在原告購買的產品發現質量問題找其要求處理時,對方未與親臨勘驗進行修理或提出無質量問題的證據。該農機雖為二手設備開票,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清晰該農機為處理品。因而被告有差錯,應承當民事責任。
該法院在2016年5月31日下達的判定書中標明,原告在判定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該農機悉數交還被告,所需費用由被告承當;被告、第三人連帶交還原告設備價款36000元,并補償原告丟失1140.60元。判定書下達后,被告不服判定,上訴到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為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定成果無誤,因而于2016年11月做出維持原判的判定。
判定成果有了,此事本該就此劃上句號。但幾個月過去了,被告方卻以種種理由為借口,一向對判定成果不予執行。記者在查詢此事時了解到,不管天津商會仍是天津市農業機械研討所,自身都不具備運營農機產品的資歷。因而說他們出售農機產品,都歸于非法運營。在出售過程中,天津市農業機械研討所為天津商會開具的是白條,天津商會開給用戶的也是白條,應該說,這種生意根本就是對消費者不擔任任的。據了解,天津市農業機械研討所的責任本是推行運用農機產品的,但他們近年來卻專門從事收買舊機器,創新后賣給用戶,直到現在,該所還在從事這項事務,這不能不讓人對研討所的性質抱有疑問。
記者針對此投訴采訪了國家質檢總局質量辦理司產品質量處處長汪立昕,汪處長對記者說,現在國家關于進口二手農機設備的問題沒有清晰的辦理規則,但有一點能夠必定,不論是任何產品,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就必須契合我國的有關法令。上述投訴事例中,出售方對購買人標明產品跟新的一樣,賣出幾十臺都沒有問題等,都應該視為是賣方對買方的一種許諾,在這種前提下,賣方應該對其售出的產品質量擔任。汪處長說,關于購買二手設備開票,在現在沒有相關法令可參照的情況下,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向出售者索要與產品相關的產品合格證、運用說明書,了解產品的性能,搞清出售方對產品質量及效勞的許諾。只要這樣,才干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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